电子签名的定义
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、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。其中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、光学、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、发送、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。
通俗的说,电子签名就是通过PKI技术(公钥基础设施)对电子文档进行签署而形成的电子形式的签名,类似传统的手写签名或印章,电子签名也可以称为电子签章。
电子签名的合法性
2005年4月1日《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》(以下简称《电子签名法》)正式施行,从法律上保障了电子签名的效力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》第十三、十四条:认可可靠电子签名的合法效力
第十三条
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;
(一)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,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;
(二)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;
(三)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;
(四)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,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。
第十四条
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十、十一条:认可以数据电文作为合同书书面形式的合法载体
第十条
当事人订立合同,有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。
第十一条
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、信件和数据电文(包括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)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》第四百六十九条:认可以数据电文作为合同书书面形式的合法载体
第四百六十九条
当事人订立合同,可以采用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。
书面形式是合同书、信件、电报、电传、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
以电子数据交换、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,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,视为书面形式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三条:认可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合法地位
第六十三条
证据包括:
(一)当事人的陈述;(二)书证;(三)物证;(四)视听资料;(五)电子数据;(六)证人证言;(七)鉴定意见;(八)勘验笔录。
电子签名在电子合同中的作用
基于数字证书实现的电子签名具有以下三种基本的安全功能:
身份认证 :数字证书可以用于证明签署人在网络上的身份,通过判断证书的有效性和证书内容,可以识别签署人的身份信息。
防抵赖 :在签订电子合同时需要签署人使用自己的私钥证书进行签名,签名后合同文件数据和签名数据都将保存到PDF文件中,一旦出现纠纷,使用签署人的公钥证书即可证明本次签名为签署人行为,从而实现签名的防抵赖。
防篡改 :电子合同签订后不应该再被修改,使用签署人的公钥证书就可以验证电子合同中的数据是否被篡改,从而实现电子合同的完整性和防篡改性。